高雄汽車借款利息

 二、 違反第十三 條第一項規定未通知持當人、高雄汽車借款額度造列清冊、通報會同查驗或高雄汽車借款貸封高雄汽車借款存賸餘質當物者。 第33條 當舖業有下列情事 
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報請換發或補發許可證者 
。 二、 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於停業、復業前報請審核者。 第34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高雄汽車借款貸鍰,由當地主管 
機關為之。 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高雄汽車借款額度,屆期仍不繳高雄高雄汽車借款貸汽高雄汽車借款車借款推薦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第五章 附則 第35條 本法施行前已經許可、高雄汽車借款額度登記之當舖業,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檢附原證照向當地 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新證照。但其資本額及責任高雄汽車借款上限保險應符合本法規高雄汽車借款高雄汽車借款利息當鋪定。 屆期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廢止其 原許可。 本法施行前,各直轄市政府已設立之公營質借機構,準用本法之規定辦理,並不得增設。
發表時間:2016-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