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質借機構,應自負盈虧,不得以公務預算負擔其人事、業高雄汽車借款高誠務及房地租賃等費用。 第36條 核發、換發
及補發當舖業之許可證費用,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37條 本法所規定之各種書表格式,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38條 本法自公佈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七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
日期由行政院定之。(3)經銷商向銀行高雄汽車借款貸推薦,提出貸款申請。第19條-質當物於一個月內取贖者,概以一個月計算利息及費用;逾月後之最初五日不計算,超過五日者 以半個月計算,超過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算。但不得預扣利息及費用。 第20條-當舖業除計收利息及倉棧 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前項倉棧費之最高額,不得超過收當金額百分之五。另應有注意的內容有:
第16條 當舖業不得收當下列物品:違禁物。 有價證券及各種存款憑證。 機關印信及其他政府機關管理之財物高雄汽車借款當鋪。 軍警制服及其他附屬物品。 政府核發之證照及私人身高雄汽車借款貸分證明文件。 其他經政府明令禁止及管制買賣之物品。【修正日期】民‧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352551號令修正公佈第11條 條高雄汽車借款和法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12條第1項所列屬「財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