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營業人員依本法規定收當之物品,經查明係贓物時,其物主得以質當金額贖回。 當舖業之負責人或其
營業人員非依本法規定收當之物品,經查明係贓物時,高雄汽車借款額度應無償發還原物主;原物主已先贖回者,應將其贖
回金額發還。第四章 罰則 第27條 未經許可或已廢止許可或擅自設立分支機構,而經營當舖業業務者,除命令停止營
業外高雄汽車借款貸,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28條 當舖業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
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高雄汽車借款額度高雄汽車借款利息鍰,高雄汽車借款額度並通知高雄汽車借款推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必要時,並得命其停業
或廢止其許可。 第29條 規避、高雄汽車借款額度妨礙或拒絕第二十三條之查察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30條 當舖業違反第五條、第十高雄汽車借款和法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31條
當舖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高雄汽車借款貸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
,按次連續處罰: 一、 違反第八條第一高雄汽車借款貸項未設固定營業場所或庫房,或第九條規定未申請變更許可者。
二、 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未為揭示者。 三、 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中斷保險契約高雄汽車借款高誠者。 四、 違反第十
四條規定未備當票或其格式不符者。 第32條 當舖業有下列情事之高雄汽車借款上限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罰鍰: 一、 違反第八條第四項、第十條第二項或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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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6-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