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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日者以半個月計算,超過十高雄汽車借款五日者以一個月計算。但不得預扣利息及費用。 第20條 當舖業除計收利息 
及倉棧費外,高雄汽車借款額度不得收取其他高雄汽車借款網高雄汽車借款網費用。 前項倉棧費之最高額,不得超過收當金額百分之五。 第21條 當舖業 
之滿當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少於三個月者,高雄汽車借款額度概以三高雄汽車借款貸個月計之;滿期後五日內仍得取贖或付清利息順延高雄汽車借款貸 
質當;屆期不取贖或順延質當者,質當物所有權移轉於當舖業。 第22條 當舖業應備登記簿,登記持當人 
及收當物品等資料,每二星期以影印本二份送主管機關備查;收當物品於逾滿當期日五日後,仍未取贖或 
順延質當者,應即填具流當物清冊,高雄汽車借款額度備主管機關高雄汽車借款網查核,其流當物得拍賣或高雄汽車借款貸陳列出售。 第23條 當地員警機 
關對於當舖業,得視需要予以查察。 第24條 當舖業收當高雄汽車借款上限物品時,如對持當人之身分或物品認有可疑時, 
除拒絕收當外,並應立即報告附近員警機關高雄汽車借款利息處理。 第25條 當舖業接到員警機關通報失物查尋資料後